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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台风过后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复工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0-12 阅读次数:447

关于做好台风过后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复工前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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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6日以来,受强台风“菲特”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遭特大暴雨袭击,给社会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部分地区灾情严重。随着灾后生产生活逐步恢复,各建筑工地将陆续复工。为切实做好全省建筑工地灾后复工的安全防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复工前的安全排查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强台风对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和各类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建筑工地复工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严格按照“安全责任零缺位、安全隐患零漏洞、违法违规零容忍、安全事故零发生”的要求,坚决做到“安全排查不过关、工程项目不复工”,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灾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稳定。

二、严格落实复工前安全排查工作责任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工地的各个环节和部位开展排查工作,项目排查完毕后,须经建设、施工、监理、起重机械安装(维护)等单位在检查表(详见附件)上签字认可,并报送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工程项目方可复工。

三、全面排查重点领域的安全隐患

重点抓好排水系统、深基坑、脚手架及模板工程、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塔吊及其他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房、围墙围挡、各类设施的地基等方面检查。

 

(一)凡有基坑施工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企业对所属深基坑的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监测单位对基坑安全的稳定性进行数据监测,适当增加对基坑位移的监测频率。

重点检查:深基坑周边环境及基坑排水情况;周边建筑物、基坑顶、地面开裂和沉降情况;基坑内积水情况,集水井和排水沟破坏情况;基坑边超限堆载情况。对现场基坑存在问题的,需制定处理方案并妥善处理后方可复工。

(二)对工地使用的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进行全面检修及维护,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三)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的运行状况及其基础,应会同起重机械安装(维护)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起重机械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重点要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等进行全面的安全性能检测,发现轴线移位或倾斜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并尽快制定安全拆除方案,经审查后尽早拆除。

(四)认真检查工地外脚手架、承重支模架的安全使用状况和基础稳定状况,对因基础下陷等原因造成架体变形、倾斜的,应立即拆除,重新搭设;对安全网破损的,应重新挂设。

(五)仔细检查临边、洞口、通道口防护是否完整,对损毁的防护设施应按规范要求重新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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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被台风吹倒的工地围墙、临时用房等基础设施,应重新设计规划,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施工重建。对出现倾斜、严重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围墙要推倒重砌,并在推倒重砌前做好必要的安全警戒。

(七)在建工地围墙公益宣传广告的吹坏或浸损部分,应尽快修复。

(八)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做好被转移工地从业人员的回迁工作,尽快恢复安全生产秩序。

四、切实加强复工前安全排查的指导督查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汛后复工检查工作,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有深基坑的项目、浸水严重工程、存在灾害险情项目的复工检查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抽查。对未经安全排查合格复工的项目,一经查实,责令立即停工;对未进行复工检查擅自开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企业,一律按处罚上限进行查处,将处理结果与信用评价、企业备案和市场管理挂钩,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切实履行复工安全监督职责的单位及人员进行要严肃查处,由此导致事故发生的,按严格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汛后建筑工程安全复工检查表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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