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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27 阅读次数:602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07〕48号)有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对象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

  二、延续注册条件

  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延续注册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其中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年龄超过60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延续注册程序

  延续注册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一)申请人登陆浙江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

(http://jzs.ccein.org.cn/),从个人版入口登陆,填写完整延续注册申请表并打印后上报所在企业;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在注册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印章后,将申请注册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网上信息)上报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申报材料后,统一汇总上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我厅,我厅委托省建造师注册办组织审查并公示、公告。扩权地区(舟山、义乌)可直接组织审查后自行公示、公告并发证,同时将审查通过人员相关信息报省建造师注册办备案,省建造师注册办对扩权地区的申报材料不再审查。

  四、延续注册需提供的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一份。

    注:提供的复印件需主管部门核对原件,盖上原件核对章。

  五、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间

  (一)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时应分别申请。延续注册成功后,其执业印章有效期显示的是最早到期的专业有效期。

  (二)为了顺利、有序地开展我省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对于2015年9月30日前注册有效期届满的二级建造师,将分地区分批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延续注册从2015年2月1日开始,2015年5月系统全部开放后,延续工作正常进行。各地系统开放时间安排如下:

  1.2015年2月1日开通宁波地区延续注册业务;

  2.2015年3月1日开通杭州地区延续注册业务;

  3.2015年4月1日开通金华、嘉兴、湖州、丽水、衢州等地区延续注册业务;

  4.2015年5月1日开通温州、绍兴、台州、舟山等地区延续注册业务。

    (三)2015年9月30日后,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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