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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2 阅读次数:2054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2号)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人力社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要求,现就切实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前期间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受国内经济形势影响,我省建筑业增速放缓,发展面临严峻形势,部分建筑业企业出现资金链困难,生产经营状况不容乐观,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况时有发生,拖欠案件和拖欠额度均有所上升,拖欠手段日趋多样,农民工讨薪方式也越发激烈,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业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前谋划,主动作为,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把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工作中积极行动起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对政府投资项目要进行重点检查;要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人员,早计划、早安排,进一步加大指导防范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确保他们及时返乡过节。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我厅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民工学校创建考核制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公示制度、欠薪预警制度、欠薪应急保障制度等防范处置欠薪的各项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深化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体制改革,推行建设工程过程结算;规范企业劳务用工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建筑业企业的欠薪隐患和欠薪行为。

  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建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严格履行对分包企业的监管责任;要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准确掌握每一个承建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工程分包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发现的问题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三、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文件要求,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发包和转包、违反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要按照人社部明电〔2016〕6号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现问题要提前介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按照“谁欠款、谁偿还”的原则,督促建设单位抓紧筹措资金加以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要带头解决拖欠问题;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要按照“谁总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总承包企业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不得以业主拖欠工程款为由而拖欠农民工工资。凡是因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或者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切实有效的应急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处理拖欠工资的投诉、上访事件,确保通讯畅通,密切配合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及时发出预警。要制订完善工作方案,布置落实工作任务,对管理薄弱、有可能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提前介入,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果断、正确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要协助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从2016年12月起,我厅将会同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或因处置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企业,我厅将予以全省通报批评,记入企业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公示,并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投标资格、限期停业整顿、暂停资质升级等处罚。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1月2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以附表的形式书面上报省建筑业管理局。

  联系人:省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处蔡菁,联系电话0571-89892133,电子邮箱:312911406@qq.com。

  附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和投诉处理情况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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