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相关厅局:
为确保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及《浙江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浙建建〔2012〕97号)规定,由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级相关厅局推荐,经我厅审核,同意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干部学校等18家培训单位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具体单位及专业见附件)。请各地市建设主管部门及省级相关厅局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和工作指导,确保继续教育质量。被确认的培训单位,应根据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认真做好培训的各项教学准备工作,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任务。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5日